查最新占道经营处罚裁量基准
法规文本冗长模糊,一线人员难快速定位占道经营的具体罚则、情形界定和对应条款。
有人这样说「这摊贩又在路口摆了,我刚拍了照,得赶紧查处罚标准,明天要交材料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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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·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处罚速查(2024年适用)
案由:流动摊贩擅自在城市道路(路口)设摊经营
法律条款依据
- 禁止条款: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
- 罚则条款: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——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
- 杭州市级裁量基准:按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现行裁量基准对应“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”条目执行
罚款金额档位(实务三档)
| 档位 | 情节 | 罚款金额 |
|---|---|---|
| 一档/轻微 | 12个月内首次被查、现场及时改正或限期内改正 | 可不予罚款;需罚的一般50—200元 |
| 二档/一般 | 首次但未及时改正;或12个月内第二次被查 | 200—300元 |
| 三档/较重 | 多次被查、拒不改正、占用主要路口/机动车道、造成交通拥堵或反复投诉 | 300—500元 |
首次违法认定标准
- 12个月内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,同一当事人、同一案由“擅自设摊经营”无被处罚记录;
- 以“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”查询结果为准;
- 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”的,可以不予处罚。
拒不改正判定情形
-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止/撤摊后,当事人拒绝、拖延或继续摆卖;
- 同一执法过程中经劝导后仍继续经营;
- 收到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后逾期未清场;
- 同一地点当日或短期内再次被查。
现场照片裁量要点
- 照片须带时间、定位,拍到路口名称、经营工具、正在摆卖/交易状态;
- 拍到当事人仍在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经营,可用于证明“占道”;
- 只有摊位照片不能直接证明“拒不改正”;需要配合责令改正记录、再次检查照片或执法记录仪视频。
可直接写进归档的表述模板
当事人于2024年X月X日X时,在杭州市X区X路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。经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改正后,当事人仍继续经营/当场改正。其行为违反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,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现行裁量基准,属于二档/三档情节,拟处罚款XXX元。
提示:正式归档前,在办案系统里点一下裁量基准表,以系统自动带出的最新版本号和金额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