示例成品 看全文 ↓

查最新占道经营处罚裁量基准

法规文本冗长模糊,一线人员难快速定位占道经营的具体罚则、情形界定和对应条款。

免费看示例成品:文字看文件分析 ›

有人这样说「这摊贩又在路口摆了,我刚拍了照,得赶紧查处罚标准,明天要交材料。」

能替你选的都选好了。不想动,直接点下面「交给 AI 办」,点一下就开始做;想改,就点一下要的那个。

已替你选好想改就点一下

只有你知道的不填就先空着,成品里留【待填】

还想怎么改可以不选

高级选项一般不用动 · 这件事通常 1 分钟左右做好

示例成品全文按上面这组示例选项真跑出来的

杭州·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处罚速查(2024年适用)

案由:流动摊贩擅自在城市道路(路口)设摊经营

法律条款依据

  • 禁止条款: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
  • 罚则条款: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——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
  • 杭州市级裁量基准:按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现行裁量基准对应“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”条目执行

罚款金额档位(实务三档)

档位情节罚款金额
一档/轻微12个月内首次被查、现场及时改正或限期内改正可不予罚款;需罚的一般50—200元
二档/一般首次但未及时改正;或12个月内第二次被查200—300元
三档/较重多次被查、拒不改正、占用主要路口/机动车道、造成交通拥堵或反复投诉300—500元

首次违法认定标准

  • 12个月内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,同一当事人、同一案由“擅自设摊经营”无被处罚记录;
  • 以“浙江省统一行政处罚办案系统”查询结果为准;
  • 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”的,可以不予处罚。

拒不改正判定情形

  •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停止/撤摊后,当事人拒绝、拖延或继续摆卖;
  • 同一执法过程中经劝导后仍继续经营;
  • 收到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后逾期未清场;
  • 同一地点当日或短期内再次被查。

现场照片裁量要点

  • 照片须带时间、定位,拍到路口名称、经营工具、正在摆卖/交易状态;
  • 拍到当事人仍在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经营,可用于证明“占道”;
  • 只有摊位照片不能直接证明“拒不改正”;需要配合责令改正记录、再次检查照片或执法记录仪视频。

可直接写进归档的表述模板

当事人于2024年X月X日X时,在杭州市X区X路口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。经现场拍照取证并责令改正后,当事人仍继续经营/当场改正。其行为违反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,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现行裁量基准,属于二档/三档情节,拟处罚款XXX元。

提示:正式归档前,在办案系统里点一下裁量基准表,以系统自动带出的最新版本号和金额为准。

别人还这样问

同类还能办

全部 ›

同样出看文件分析的

首页